法制網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鹿軒
  “12.2”是全國安全交通日。12月1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法院發佈“交通審判白皮書”,公佈去年以來該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判情況,並對審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常見問題作出警示。
  去年該院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418件,結案433件,其中判決案件150件,調解案件247件,撤訴案件36件,相較於溫州其他地區,案件數量仍處於高位。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堅持調解優先,調撤率逐年提高;保險機構為交通案件的主要參與者,影響廣泛;結案標的額差距大,以人身損害賠償為主;機動車為主,涉電動車案件占少數但呈增加趨勢;搭乘“摩的”致乘客受傷案件時有發生;構成殘疾等級案件數量多,城鎮與農村標準爭議多。
  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院發現,交通事故案件的參與人普遍法律意識薄弱,相關法律知識不健全,案件審理過程中情緒易激動,對案件審理造成了較大影響,不利於案件參與人解決相關的糾紛。其中,盲目主張賠償金額和證據存在瑕疵等問題日益突出。
  ???交通事故不能盲目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2011年10月21日晚上5點56分左右,樂清某快運公司的駕駛員唐某駕駛公司大型普通客車,沿溫州大道由西往東行駛,途徑溫州火車站環島東側人行橫道地段時,將正常通過人行橫道的江西吉安人劉某撞倒,造成其受傷。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由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劉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共住院256天,被診斷為腦疝、腦積水。經鑒定,劉某因交通事故外傷後遺症構成一級傷殘。完全需要依賴護理,2012年12月30日,劉某回江西省永新縣人民醫院治療。
  因唐某系樂清某快運公司的雇員,劉某一方與該公司因賠償金額協商不成,便將唐某所在的運輸公司、該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告到了鹿城法院,索賠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147.5萬餘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合計索賠157.5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後,唐某所在的運輸公司已支付劉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798960元。
  法院認定劉某的訴訟請求中,對於定殘後護理費按照最長護理期限20年計算、交通費請求、住宿費請求均過高,認定其合理損失為97萬餘元。
  對於劉某請求賠償的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其因交通事故受傷一級傷殘,身心受到了痛苦,但肇事司機所在的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積極予以配合救治,全額支付了劉某在溫期間的醫療費及護理費等費用,故法院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萬元。
  法院認為,唐某在從事雇佣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有雇主即樂清某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已投保了保險,劉某的損失遠超出該賠償限額,故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某52萬元,樂清某運輸公司賠償劉某35.7萬餘元,並駁回了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所謂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多是因為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遭受侵害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普遍的當事人只認識到只要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遭受侵害就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卻忽略了其他構成要求。且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但如何判斷達到“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當事人都沒有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需要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而在因加害人的行為或其物件致受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因已有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宜過高。
  因此,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需構成殘疾傷殘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形的方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當事人對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律知識的缺乏或錯誤認識,使得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的難度增大。
  ???“誰主張 誰舉證” 否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2013年3月11日,市民劉先生駕駛車輛在溫州市學院路倒車時,撞上了41歲的虞先生,導致虞先生膝蓋軟組織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劉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虞先生說自己受傷後無法上班,於是便將劉先生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到了鹿城法院。2014年1月9日法院判決劉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虞先生7430元,並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賠償款拿到手之後,虞先生髮現自己的膝蓋傷勢不見好轉,因為去醫院治療沒有錢,只能去藥店買一些便宜的藥品。買藥的這筆費用,虞先生認為是屬於交通事故後又新產生的後續醫療費,他認為肇事者劉先生和其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又將其告到了法院,索賠2000元。
  但是虞先生並沒有提供醫院門診記錄,只提供了購買藥品的藥店發票,上面只載明瞭藥品名稱。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劉先生訴請醫療費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其提供的藥店出具的醫療費票據,沒有相應病歷及醫生醫囑佐證,配藥的必要性無法認定,且部分票據沒有顯示藥品名稱,關聯性無法認定。
  虞先生又提供了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定額票據一張,主張這是對勞動能力評定支出的費用,法院認為這張票據與交通事故沒有關聯,其主張依據不足,鹿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司法實踐中,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提供的證據在多數情況下存在瑕疵,難以保障自身利益。
  常見的是關於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的主張:首先,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有兩種,即農村標準和城鎮標準,法律雖對具體的適用標準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在一定條件下,農村戶籍人員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外來務工人員大部分為農村戶籍,若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應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則極其困難。
  具體原因如下:1、外來務工人員往往怠於辦理暫住證,證件不齊,無法證明自己在溫居住滿1年以上;2、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一般需提供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工資冊、勞動合同等,因可能涉及工傷賠償,此外外來務工人員有的並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簽訂的,由於保管原因找不到,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十分積極提供出具;3、外來務工人員若僅提供暫住證而無工作等證明,不足以證明其應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仍需其提供其他補強證據,如房子的租賃合同、繳納水電費的單據、子女在溫出生或就讀證明、工友的證言等均可作為補強證據,但當事人往往因法律知識欠缺以及日常的疏忽而無法提供此類證據,使得其殘疾賠償金難以認定,其損失更是無法得到足夠的補償。溫州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地區差距較大,動輒幾十萬,這雖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但因雙方認識的不同,也造成法院調解難度的加大。
  誤工費是為了補償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治療休養期間實際減少的收入。誤工費的賠償分為有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兩種情況,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實踐中,受害人需提供自己社保的納稅證明和工資冊等證明自己的固定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但因管理部門的疏漏以及部分用人單位內部體制的不完備,部分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為其員工繳納社保或無法提供工資冊。如此一來,受害人即使有固定的用人單位和收入,因證據不足也無法證明自己的收入情況,在計算誤工費時只能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來計算,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受害人的補償金額。  (原標題:全國交通日 鹿城法院發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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